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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婚姻律师 | 一离婚就翻脸,不按协议处理房产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3-01-05 23:31 浏览次数:




正文共1180字,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 案情简介

       2009年柳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2012年4月生育一个孩子。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14年3月协议离婚,对房产、车辆、存款、女方陪嫁的电器等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离婚多年来,双方来往较少,男方一直不按协议履行怎么办?下面为大家讲一讲。





● 案件处理

       光法洛阳所婚姻家事团队接受委托后,主办律师详细查看了柳女士和王先生的《离婚协议书》,内容载明:双方协商自愿离婚,并达成协议 - 1、婚生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男方可随时探望女儿;3、位于涧西区某小区房产50%的产权归女儿所有,50%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享有终身居住权。该房产不能赠与他人,女儿是唯一继承人。如转卖,需女儿同意,售后50%的房款归女儿所有;4、柳女士婚前所购陪嫁家电归其所有;5、婚后所购轿车一辆归王先生所有,柳女士享有使用权;6、婚姻存续期间12万余元存款归女方所有;7、双方无债务、无债权。协议有柳女士和王先生的签字及按捺手印。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协议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而设定,是双方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本案中的协议约定将房产50%产权赠与子女,是双方对财产分割的一种方式。数年来房价上涨,女儿也已8周岁,要求将房产产权变更登记在王先生及女儿双方名下时,王先生应当协助办理手续。

       律师建议柳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让其女儿王某某作原告进行起诉,判决后如王先生仍不配合变更房产产权登记手续,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能有效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案件审理时,双方已离婚达七年之久,经查明该房产仍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

       本案于2022年1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法院公开审理,判决如下:1、确认涧西区某处房产原告王某某享有50%的产权;2、被告王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将该房产产权变更登记在王先生、王某某双方名下;3、案件受理费由王先生负担。







● 法律提示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其一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男方未按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履行。通过诉讼方式,顺利让王先生协助将该房产产权变更登记在王先生、王某某双方名下,保障了王某某的权益。

       法律是公正的,保护人民群众合法的权益。若离婚后发现有财产漏分、少分;对方不按协议履行;隐藏有债务;想变更子女抚养权等,都可以咨询律师,看是否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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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华
审核: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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