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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旗故事 | 夫妻借钱开店,离婚后都不还钱?!律师出招!

发布日期:2023-12-27 10:14 浏览次数:




正文共1540字,预计阅读时间8分钟(语音朗读4分35秒)


审判依据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
 
       李女士与郝先生于2004年11月3日登记结婚,2014年双方计划经营一家美发店,因缺少资金便向朋友于女士求助。于女士介绍洪女士与李女士相识。2014年4月21日,洪女士以现金方式出借50000元,李女士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现金50000.00元整(伍万元整),用期一年。借款人:李某某,经手人:于某某”。

       至2015年10月20日,于女士代朋友向洪女士每月支付现金750元。

       2016年6月某日,李女士与郝先生离婚,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婚内债务50000元,用于经营美发店,由男方承担。

       2017年7月1日郝先生以现金方式向洪女士偿还10000元。

       洪女士多次向李女士、郝先生、于女士催要剩余借款无果,到光法洛阳所咨询求助。 





案件处理

       光法洛阳所合同团队在会客室接待了到访的洪女士,沟通案件基本情况,查看借条图片。建议洪女士走诉讼程序追回借出的款项,同时可以主张利息。洪女士想起诉李女士,承办律师李宁宁认为,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目的是为了家庭投资经营店铺,故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追加郝先生为共同被告。判决下达后如被告二人仍不偿还借款,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能最大化保障洪女士的合法权益。

关于借款

       洪女士以现金方式交付款项,无转账记录。但《借条》、聊天记录、录像视频等证据形成互相印证的证据链,证明了李女士向洪女士借款,洪女士依约提供了借款,双方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李女士未按时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洪女士有权主张其偿还借款本金。




△承办律师:李宁宁

关于利息

       虽然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但根据证据材料显示,郝先生自认每月给于女士750元,由其转交给洪女士用于支付利息,视为双方已口头约定利息。案涉借款的利息为月息1.5%,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利息应根据案情分时间段计算。

       2015年10月20日后,被告没有再支付利息。自2015年10月20日至2017年6月30日应支付的借款利息为15263.01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

2017年7月1日,郝先生偿还10000元,洪女士认可收到现金。自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应支付的借款利息为22586.3元(40000元×1.5%×12[个月]÷365天×1145天)。

       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85%的四倍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谁承担责任?

       郝先生未在《借条》上签字,但其有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通过《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可知,被告双方均认可借款用于经营美发店,且男方自愿承担还款责任。综合案情,案涉债务认定为李某某及郝某某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如下:李某某、郝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洪某某借款40000元及利息37849.31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如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通过诉讼,成功为洪女士追回借款本金及利息,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案件的律师于洋洋、李宁宁获洪女士赠送锦旗一面。

       最后建议大家,借出款项时一定要写借条,约定好还款日期及利息,由借款人签名、按捺指纹,留一张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保存好与借款人沟通的聊天记录等证据。

       发生债务纠纷,咨询律师委托处理,更靠谱!






△承办律师:于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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