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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依据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
案情简介
刘女士和王先生于2012年12月生育一子小圆(均系化名),2014年4月两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圆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到孩子18周岁止。此后王先生仅支付5000元抚养费,便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
随着小圆的成长,刘女士感到抚养孩子的经济压力日益增加。2022年2月便通过网络向光法洛阳所婚姻家事团队咨询,寻求解决纠纷的办法。
案件处理
本案是男女双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刘女士与王先生作为小圆的父母,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时已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了抚养费的金额和支付期限,该约定对刘女士与王先生具有约束力。王先生作为负担抚养费的一方,在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下,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
王先生辩称其已经支付了10000余元抚养费,但不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刘女士陈述自己收到了5000元的抚养费。自2014年5月至2022年2月,王先生应支付抚养费93000元,扣除5000元,还需支付88000元。
判决结果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如下: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小圆支付2022年2月前的抚养费88000元。
如果离婚后一方不按协议支付抚养费,建议走诉讼程序处理。胜诉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能最大限度保障孩子的权益。
△孙小玲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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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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