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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婚姻家事律师 | 经鉴定孩子非亲生,能否主张精神赔偿?

发布日期:2023-12-27 10:12 浏览次数:




正文共1250字,预计阅读时间7分钟(语音朗读3分钟)


审判依据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王先生与程女士因共同工作相识,8月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8月16日,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9年10月某日,程女士生育一子小圆(化名)。2021年5月某日,王先生与程女士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约定小圆归程女士抚养,王先生每月15日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小圆完成学业为止。2021年6月某日,王先生通过微信给程女士转账10420元。王先生在某视频软件发现程女士与其他男性暧昧视频,且小圆与该男子长相相似,怀疑不是自己的孩子。





案件处理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小圆与王先生是否有血缘关系?二是在无血缘关系的前提下抚养费能否返还,王先生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律师建议王先生先进行亲子鉴定。2022年3月,王先生委托鉴定中心对其与小圆的DNA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排除两人之间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

       根据鉴定结果,王先生与小圆没有血缘关系,与程女士离婚后和小圆亦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故王先生对小圆无法定抚养义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抚养费,造成自己财产减少,而程女士因此获益,王先生有权请求程女士返还自己支付的抚养费。抚养费应分段计算,结合小圆出生后一直未喂养母乳、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本地生活水平及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离婚前的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即离婚前的抚养费总额为38000元(19个月×2000元/月);双方离婚后,王先生支付给程女士10420元,该金额应认定为系支付给小圆的抚养费。综上,确定抚养费共为48420元(38000元+10420元)。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相互尊重。本案中程女士和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生育一子,并未如实告知王先生,侵犯了王先生的人身权益,客观上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根据上述规定,孙小玲律师为王先生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





判决结果

       本案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如下:

       一、确认小圆与王先生不具有亲子关系,小圆由程女士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

       二、程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先生抚养小圆支出的抚养费48420元。

       三、程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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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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