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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婚姻家事律师 | 五人争家产,未尽赡养义务的有继承权么?

发布日期:2023-01-05 23:31 浏览次数: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正文共3190字,预计阅读时间16分钟


       百善孝为先,不赡养父母的子女往往会被人唾弃。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能否享有继承权呢?继承人较多时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呢?结合光法洛阳所婚姻家事律师团队代理案件,为大家讲一讲。

● 案情简介

       王老先生和妻子郑老太太婚后共生育五名子女,分别为王大姐、王二哥、王三哥、王四姐、王五姐。王二哥和刘女士结婚,生育一子王某琳。王三哥和姚女士结婚,生育一子王某琦。王五姐生育一子王某,已离婚,由其独自抚养。


五人争家产,未尽赡养义务的有继承权么?


       2017年及2021年两位老人分别过世,王二哥、王三哥先于老人过世,2017年王五姐因病过世。面对所留遗产,子女们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了纠纷。王大姐和王四姐通过网络咨询了光法洛阳所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五人争家产,未尽赡养义务的有继承权么?


       律师梳理了案件情况:

       2012年2月14日,王老先生召集大家开展家庭会议,参加人有郑老太太及五名子女。老人想迁居至暖气房内,在家庭会议上达成以下协议:两位老人与王四姐置换一楼房屋一处,购房时王三哥出资四万六千元,王老先生决定连本带利退还其十万元。王四姐将老人以前居住的五楼房屋卖掉,所卖房款归父母所有,从所得房款中偿还王三哥十万元借款。日后五个子女如向父母借款,  在百年之后没有偿还或未偿还完,将来要在所得家产中扣除,如父母欠债也由子女分担。子女需尽到孝敬、赡养老人的义务,为安排好后事,5名子女5日内先拿出一万元,由王四姐安排该事,费用多退少补...将来家产给谁,给多少,如何分配,按孝敬赡养父母情况综合考虑。"该文件为打印件,落款处有王老先生的全名签名并按印,郑老太太全名代的签名并按印,另有五位子女各自的签名及按印。

       2012年6月30日,王老先生再次召开家庭会议,内容有手写记录《临终前回顾与遗嘱》一份,载明:“家庭会议纪要与遗嘱具有同等效力,如王老先生先于郑老太太去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给郑老太太一半,其余留作基金以备五个子女急用,待郑老太太去世后再一并处分。”落款处有王老先生的全名签字、郑老太太全名(代)的签字。


五人争家产,未尽赡养义务的有继承权么?


       2016年12月15日王二哥去世,其与妻子刘女士育有一子王某琳。

       2017年7月1日王三哥去世,其与姚女士育有一子王某琦。姚女士带着孩子另组家庭,表示没有精力照顾王老先生和郑老太太。也没有支付为两位老人办理后事筹集的资金一万元。
 
       2017年1月14日,王老先生感觉身体状况大不如前,召开家庭会议,会议内容为《晚年安排与决定》。显示立约人已年近90岁,考虑到晚年老有所养,子女能如愿尽孝,希望由五个子女近身伺候,儿子已过世,希望由儿媳承担赡养老人的事宜,照顾立约人产生的一切经济开支均从立约人积蓄中开支。任何一位子女或儿媳,不愿参与签署本文件或签署后不积极履行赡养义务的,视同其对立约人遗产继承权的自动放弃。由长女王大姐负责监督执行本文件,待立约人辞世后,由文件执行人将立约人遗产按遗嘱以及在执行本文书中的表现决定遗产分配份额..."文件为打印件,落款处有立约人:王老先生全名签字,郑老太太全名签字并按印;签约人:“本人同意照顾老人,王大姐全名签名”、“本人同意照顾老人,刘女士全名签名(二儿媳)”、“本人照顾不了,姚女士全名签名(三儿媳)”及王四姐、王五姐同意照顾的签名,均有按印。


五人争家产,未尽赡养义务的有继承权么?


       2017年5月20日,王老先生去世。

       2017年年中,王五姐患病。其早年已离婚,独自抚养一子王某。郑老太太遵循王老先生的嘱托,将积蓄的一部分拿出来给王五姐治病。2017年年底,王五姐去世。

       2021年10月5日,郑老太太去世。

       老人生前表明子女或儿媳只要尽到赡养义务,就可以分遗产。王大姐与律师沟通时,表明都是一家人,自己想按老人生前的意愿进行处置。

       主办律师孙小玲梳理情况、审查文件后建议王大姐起诉处理。一方面可以开具调查令,查清楚老人所留遗产的具体数额,确认有无遗漏;一方面由于涉案人数较多,通过诉讼可以一次性解决问题,避免日后再发生纠纷。

       孙律师在与王大姐、王四姐沟通时,将案件分析透彻、语言通俗易懂,运用法律清晰明确,获得了委托人的信赖。

● 案件处理

       本案的关键点有以下几处,律师团队根据关键点制定了诉讼策略。

一、遗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根据本款规定不得继承的遗产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这主要是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专属性权利,如被继承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第二类是根据法律规定不得继承的遗产,如土地承包权。

       孙律师持调查令,调查了王老先生及郑老太太的遗产情况, 确认被继承人遗留位于洛阳市西工区某处房屋一套。到银行调取了银行卡余额,确认王老先生名下理财款及存款共计三万余元。以上部分均属于遗产范围。

       另有遗产五十二万余元,根据王某琦提供的录音显示,王大姐认可其中有被继承人王老先生去世后,原单位发放补偿给被继承人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和丧葬费二十五万余元,该部分费用非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遗产,可参照继承原则在被继承人的近亲属之间予以分割。其余部分为老人的退休金及生活费,属于遗产范围。

二、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优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据了解,王老先生和郑老太太的父母先于其二人死亡。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继承人有王大姐、王二哥的儿子王某琳、王三哥的儿子王某琦、王四姐和王五姐的儿子王某共5人。

三、三份文件是否为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所以它们之间的继承顺序是: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本案中无遗赠扶养协议。那三份文件是否为遗嘱?

       王三哥儿子王某琦称,《晚年安排与决定》的形式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无效。

       孙律师认为前述三份文件前后表达的意思相符,可综合显示系被继承人王老先生和郑老太太对个人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作为被继承人的遗嘱。

       三份文件共同表明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或儿媳可以继承遗产。那么三儿媳带儿子改嫁他人,另组家庭,明确表示照顾不了老人,也未支付一万元丧葬费。根据文件协议,姚女士对两位老人的遗产已自动放弃继承权,遗产由按约定履行赡养义务的其余四人继承。

四、遗产处分人

       王三哥的儿子认为王大姐无权处分五十二万余元的遗产。根据《晚年安排与决定》的内容,王老先生已指定王大姐作为文件执行人根据文件书中的表现决定遗产分配份额。王大姐作为遗产管理人有权分配遗产。其中原单位发放补偿给被继承人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和丧葬费二十五万余元不视作遗产,按均分份额,可补偿给王三哥的儿子。


五人争家产,未尽赡养义务的有继承权么?


● 法院判决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继承人的房屋由王大姐、王二哥的妻子刘女士、王四姐、王五姐的儿子王某各继承25%的份额;被继承人名下存款及基金由上述四人各继承25%的份额;王大姐领取老人单位补偿的给亲属的抚恤金及丧葬费二十五万余元, 扣除已花费部分,由王大姐、王二哥的儿子、王三哥的儿子、王四姐、王五姐的儿子王某均分,王大姐需补偿给王三哥的儿子四万余元。

       该判决已生效。

       子女作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同时也负有法定的赡养老人的义务。本案的判决较好地发挥了司法裁判对社会生活的指引、示范和规范作用,倡导大家享受权利的同时,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一家人不说两家话”,一纸判决清楚明白,合情合法,公平公正,既能维持亲情不变,又尊重了老人生前的意愿。




五人争家产,未尽赡养义务的有继承权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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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华
审核: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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