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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婚姻家事律师 | 结婚一年想离婚,可以主张返还彩礼吗?

发布日期:2023-01-05 23:30 浏览次数:




正文共1720字,预计阅读时间9分钟


●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程先生与秋女士经人介绍相识,2021年4月某日两人按农村习俗在洛阳市某县举办婚礼,于2021年6月在该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一直未生育子女。2022年年初,秋女士搬至他处居住,双方已分居。程先生认为双方无共同语言,缺少夫妻感情,想离婚,不清楚能否要回已支付的六万元彩礼及三万元三金,便通过网络向光法洛阳所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咨询。





● 案件处理

       光法洛阳所接受程先生的委托,代理该离婚纠纷案件,主办律师李娜娜邀约程先生到律所会客室详谈,了解案件情况,同时明确程先生的诉求:1、想离婚;2、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及三金。

一、离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李娜娜律师准备了程先生与秋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女方在分居后曾提出想和程先生离婚,程先生表示找到结婚证就一同去办理。程先生向秋女士索要彩礼遭到拒绝,发生争吵。

       聊天记录及分居事实均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

二、返还彩礼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由于各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本案中的“三金”为购买的数样黄金饰品,是男方为了缔结婚约,按习俗给付女方的贵重物品,属于彩礼之一。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本案中,程先生与秋女士虽然结婚已经一年,期间双方分居,实际共同生活一年以内六个月以上,返还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程先生提出离婚,可在50%的基础上再减少一定比例,双方均为无过错方,按照顾女方原则,可适当再减少一定比例。女方应返还彩礼的30%-40%。





       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李娜娜律师与秋女士及其代理律师进行了多次沟通,希望能达成调解。

       审理该案的法官在开庭前主持了调解,程先生和秋女士自愿达成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二、秋女士放弃婚前陪嫁财产,当庭返还原告程先生彩礼三万元;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法院出具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法律知识
  
       最后提示您,如果一方想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如果秋女士不同意离婚,程先生可以在一年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依然能主张由被告返还彩礼。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不管是仍顾及双方感情,还是已经毫无感情可言。关于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如何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组织等的出资问题、债务清偿问题、过错赔偿问题、返还彩礼问题等等,当事人双方都难以保证公平公正。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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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李华
审核: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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