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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馨予做军嫂了,军婚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一下

发布日期:2019-04-28 12:19 浏览次数:

8月5日,张馨予在微博宣布结婚,并晒出结婚证、婚纱照,照片中的男方十分阳光帅气。张馨予表示“我是个任性的人,这一路跌跌撞撞的走来,发现人生要学习的地方还有很多。我曾经想过如果我嫁人了,一定不是因为年纪到了,更不是因为彼此条件适合,只有一个原因:嫁给他,嫁给爱情。”


对此张馨予经纪人回复媒体称:2018年1月末开始恋爱,感恩祝福,男方是优秀的何捷教官。何捷目前是武警上校警衔曾荣获个人二等功2次,三等功1次,被评为武警部队“中级反恐特殊人才”,荣获武警部队“十大忠诚卫士”提名奖。



张馨予做军嫂了,小编带你了解一下什么是军婚↓↓↓

什么是军婚?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保护军婚的意义
对军婚实行保护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人民军队肩负着保护国家安全、保卫国家建设的神圣职责。对军婚实行特别保护,体现了国家对军人婚姻权益的高度重视,增强了军人献身部队、建功立业的自豪感和责任感,同时也激励着军人配偶理解和支持军人安心服役、多作贡献。对军婚实行特别保护,同时也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法律上还有专门的法条来保护军婚,在刑法上有一个“破坏军婚罪”的罪名,“破坏军婚”在法律上是指“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法》保护军婚的四个问题

司法实践中适用《婚姻法》保护军婚时需要正确理解的四个问题。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规定应正确理解以下四个问题:

1
现役军人的范围
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军官、武警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有军籍的学员,不包括未取得军籍的军队在编职工和军队聘用的非现役文职人员,也不包括预备役军人和在地方大学就读的国防生,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也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另外,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的军人不享受现役军人的待遇。

2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理解。
现役军人配偶,指与现役军人有婚姻关者,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现役军人配偶,指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或者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适用保护军婚的规定。

3
对“须得军人同意”的理解。
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现役军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人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劝其珍惜军属的荣誉,教育双方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判决不准离婚。但“须得军人同意”不是绝对的,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照样可以判决离婚。


4
何谓“重大过错”?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按照《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的规定,军人的“重大过错”是指下列行为:(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当军人有上述行为之一时,就会失去“军人的同意权”,并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是受理案件的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不需要征得军人明确同意;二是根据现行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军人一方必须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三是当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超过民事责任范围而触犯刑法时,还要被依法追究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以及赌博罪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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