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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汝阳县离婚调解,涉及子女抚养、离婚财产分割

发布日期:2022-01-05 17:59 浏览次数:
以下为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婚姻调解类案件,洛阳专业婚姻家庭纠纷律师。本文关键词:汝阳县离婚调解律师,涉及子女抚养、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洛阳离婚调解律师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豫0326民初1980号
原告:王1,女,汉族,1992年X月X日生,住汝阳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成、王亚亚,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常3,男,汉族,1993年X月X日生,住汝阳县……,公民身份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玲、赵杭(实习),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王1诉被告常3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调解,原告王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成、王亚亚,被告常3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玲、赵杭(实习)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子常1、常2由原告抚养,被告按心每人每月15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十八周岁止;
3、依法分割原被告共有的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城房产;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X日原被告在汝阳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2015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常1,2017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常2。双方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又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经常的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法庭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1提出离婚,被告常3表示同意。
二、原、被告婚生子常1、常2均随被告常3共同生活,抚养费被告自愿承担。
三、原告王1在不影响常1、常2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对常1、常2享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为每
月的最后一个周六、周日,被告常3有协助的义务,应予以配合。
四、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城房产一套归常1、常2所有。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王1自愿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解晓生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汝阳县人民法院
送达日年6月1日
书记员 李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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